巧妙避免視同銷售
1、 贈送客戶樣品
許多公司都會將自產產品作為樣品送給客戶,并將庫存商品結轉至銷售費用。這種操作方式往往有視同銷售風險。
將自產貨物無償贈送他人,會計、稅務處理如下:
項目 |
是否視同銷售 |
備注 |
會計 |
× |
結轉成本 |
增值稅 |
√ |
按同期同類貨物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|
企業(yè)所得稅 |
哎,視同銷售是件很郁悶的事,無端端增加了成本,但公司送樣品是不是一定要視同銷售呢?
肯定不是!
因為視同銷售的條件是“無償”啊!
一般銷售給客戶產品,一并贈送樣品,并非“無償贈送”,實質上屬于實物折扣,應按照銷售折扣處理,將贈送樣品的成本一并結轉至主營業(yè)務成本。
如果只是贈送樣品,沒有銷售,就只能視同銷售了。
2、 異地移送貨物
《增值稅暫行條例》規(guī)定,在不同縣市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的,需視同銷售。一般總分機構位于不同縣市,移送貨物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,異地機構可作為進項稅額抵扣。
所以,公司整體稅負不變。
那對公司沒影響嗎?
不是的,移送時視同銷售相當于提前繳稅了,對于有多個分支銷售機構的企業(yè)來說,嚴重占用了現金流,那么要怎么避免呢?
利用異地倉庫!因為只有異地移送用于銷售才視同銷售,如果不是用于銷售就不用視同銷售啦。
“合同、發(fā)票、收款”只要有一項在當地發(fā)生,即構成在異地銷售。
為避免提前繳納稅款,造成資金流緊張,可以總公司名義在異地設立倉庫,異地分公司需銷售時再向倉庫提貨,分公司對外銷售時再發(fā)生納稅義務。操作如圖:
視同銷售情形:
不視同銷售情形:
這樣就可以巧妙避免提前繳稅啦!
3、 視同銷售傻傻分不清
視同銷售會計準則、增值稅、所得稅規(guī)定都不同,財務人員要是搞混了可能導致多繳稅。所以關于視同銷售的區(qū)分,常見誤區(qū):
外購貨物用于職工福利,是否要視同銷售
項目 |
會計準則 |
增值稅 |
所得稅 |
自產、委托加工的貨物 |
用于非應稅項目 |
× |
√ |
× |
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|
√ |
√ |
√ | |
無償贈送他人 |
× |
√ |
√ | |
市場推廣 |
× |
√ |
√ | |
外購貨物 |
用于非應稅項目 |
× |
× |
× |
用于集體福利 |
× |
× |
√ | |
用于個人消費 |
× |
√ | ||
無償贈送他人 |
× |
√ |
√ |
參考法規(guī):
《增值稅暫行條例》及其實施細則、企業(yè)會計準則、國稅發(fā)[1998]137號、國稅函[2008]828號、《企業(yè)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